曾讓百人喪命的撞火槍托 在美國竟又合法?【燒火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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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7-09
“撞火槍托”到底是什麼? 爲什麼會有這些爭議?今天王五就來帶大家仔細聊一聊...
注:視頻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如有疑問,請諮詢當地的法律顧問或專業人士。
音乐来源:2nd South Carolina String Band
All Comments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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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你們當初要是直接用射速來定義限制範圍,後面就沒這麼多毛了。」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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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整件事情都很詭異,但是這完美展現了美國確確實實是一個『法治國家』。 即使法官不認同現行法律、認為現行法律應該被修正,也依然要走修法的道路,而不是拿著現行法規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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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完全贊同法治精神的,由於是判斷違法與否,所以根據法律沒有違法就是沒有,至於要精進法律的設計則另立法案或是進行補充根法案無效的事實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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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火棍子突然想起了youtube帳號的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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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最高法想说的是,我不否认撞火枪托危害大,但是把这个规定是机枪是不对的,应该修改法律,直接按照射速来进行枪械管理,而不是错误的解释已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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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王五小哥的詳盡報導,非常完整而且客觀。目前最高法院仍然再審查的幾個案子,包括各州有無權力定義何種槍枝算作"攻擊性"武器(assault weapon), 以及不算做槍枝本體的配件ATF有無權力禁止,比如減音器(surpressor美國一般無知民眾稱起滅音器silencer是以訛傳訛的說法)是否構成違法。盼望王五繼續為廣大觀眾繼續追蹤報導。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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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看看Johnny Harris的Why the Swiss Love Their Guns视频。瑞士和美国一样拥枪但是比美国的情况好的多了,美国枪支犯罪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造成的,没有枪也会有别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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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個別法律的公益,因為破壞程序正義對公益的破壞性可能比槍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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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确实如此: 1,司法机构只能按照当前的法律进行执行,以及有限范围的严谨解释,而无法自由演绎(例如“根据常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把老太太扶起来?”)。 2,立法必须清晰明确,不能在法律里预先加入口袋条款(例如“其它寻衅滋事的场景”、“XX认为可能有害的所有其它场景”) 3,如果法律条款落后于时代,那应该是立法机构需要介入和修改法律,而不是去要求司法机构滥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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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如果不是美國,大部份國家都把這法規改了又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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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禁止1,3,5,7,9 阿金斯: 3X3 ATF : 我只有"管理"權限, 禁止阿金斯 法院: ATF沒錯,沒問題 撞火槍托: 我是11 ATF: 發現11也是不對的. 那11也跟1,3,5,7,9是同類的.執行禁止 法院: 我知道11也是不對的,但法例沒禁止, ATF不對, 犯錯.但希望未來能修改(完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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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蛋以槍犯禁,法匠以文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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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解释得很清晰很透彻,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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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一开始从射速和杀伤力来立法,而不是去扣一些枪支技术层面上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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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單生30年可能不用撞火槍托或是機槍就能達到全自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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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平民可以上訴告贏政府 還有人有律師幫忙,而且做出法治國家的本質,要修改法律,而不是司法權或行政權照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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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法律早該廣義化點,能藉由彈簧、滑軌結構、推動板機的外裝卡榫等輔助器,以加速半自動槍械射速來達自動火器的行為視為違法就行了。(排除泵動設計、彈容量少的霰彈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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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漏洞是国会应该制定新的修正补充条款,法官应该坚决按照法律,大法官说的没错,国会应该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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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加拿大的規定簡單直白沒漏洞:RCMP SOR/98-462, Schedule, Part 4, Prohibited Devices, Former Prohibited Weapons Order, No. 9-1: “Any electrical or mechanical device that is designed or adapted to operate the trigger mechanism of a semi-automatic firearm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the firearm to discharge cartridges in rapid suc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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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這禁那根本沒屌毛用,從小就普及槍枝、公民教育才有用 瑞士跟其他西歐國家也一堆槍,人家就沒成天發生這種瘋子亂開槍的事